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工检工刑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62219*********,藏族,小学,务农,系西藏自治区林芝工布江达县**乡**人,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工布江达县**乡**村。2020年5月20日工布江达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某某因无证驾驶处以1000元罚款及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24日被工布江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工布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对其取保候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左右,被告人增某某驾驶藏GJ****小型普通汽车,从工布江达县城前往拉萨途径工布江达县朗村区间测速路段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驶离有效路面,掉入路基下。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藏公物(理)鉴字【2020】510号鉴定增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增某某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状态发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  玛

   书记员:桑姆措

2020年9月29

                                             

附件:1.被告人增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二卷。(刑事证据卷一册共69页,刑事诉讼卷一册共19页)

3.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