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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州检公诉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农民,无前科,家住**县**镇**村*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4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经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永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3月30日移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同年4月11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为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2017 年12 月24日12时许,当其乘坐川A03R3J的别克轿车运输毒品途经永仁县方山收费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公开查缉查获,通过医院检查发现被告人王某腹部有许多可疑物。之后,被告人王某9次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64砣,经称量净重为345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份,含量为54.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王某已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而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绍宏

2018年5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永仁县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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