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5********,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现住嵩明县**镇**村委**村**号。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卜某某先后在嵩明县杨林镇落水洞村委会石子河村冬瓜山、沙窝、娃娃坟、达莲窝、小高田等区域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2019年11月13日,嵩明县杨林镇人民政府、嵩明县林业和草原局、嵩明县自然资源公安局(现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向其告知了毁林开垦占用林地的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卜某某仍先后在杨林镇落水洞村委会石子河村沙窝、娃娃坟、达莲窝、小高田等区域继续私自开挖林地种植雪莲果等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卜某某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22.607亩,其中生态公益林22.237亩、商品林0.370亩,占用的土地已被开垦,植被已被破坏,地表泥土裸露,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难以自然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严厉打击毁林开垦违法犯罪行为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22.607亩种植农作物,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渊
2020年8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卜某某现住嵩明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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