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住甘肃省崇信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崇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崇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崇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喜好打猎,在猎枪被公安机关收缴后,又私自购买非制式黑火药猎枪一支继续打猎。2005年11月10日早晨,王某甲见唐某某在玉子沟收拾柴(割蒿子),便近前要求与其说话,唐某某认为骚扰而斥骂,回家后在院内继续斥骂。王某甲从玉子沟回到家后听到唐某某仍在骂,便拿出猎枪站在自家大门外附近向唐某某瞄准并击发枪机进行吓唬和警告,但唐某某仍骂不停,王某甲便撵去,从唐某某家房西面公路坎跳下进入唐某某家院内地里,拉开枪机,绕到房前西侧玉米罐南面位置,朝唐某某开了一枪,散弹击中唐下肢两大腿,并穿透右大腿。唐某某家人闻听枪声到现场,将唐急送医院救治,董拴成拨打手机电话报警。王某甲躲到山上,等到晚上下山在唐某某家附近观察消息后,将猎枪弃匿在河沟树林里,之后潜逃。唐某某住院治疗42天,最后诊断:双侧腹股部火器伤,失血性休克,手术后体内遗留散弹。经2020年5月18日拍片检查,散弹仍在体内。经法医检查,体表愈合疤痕累计长达40.3厘米之多。经崇信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甲在外逃期间,于2017年9月和2019年1月两次潜回村庄附近,托人给被害人丈夫董拴狗和董拴狗兄弟董拴成送其书信9封,在信中对董一家亲属进行侮辱和辩述开枪理由,以“想没想过我会要你的命”、“我会二返长安”、“在死之前必须完成一件重大事业——报复”、“从离别后我一时一刻没闲着,准备12年了,我要复仇”、“我完你完大家完”、“我最多只等一个月,超过一月灭狗(指董拴狗)”等内容,威胁唐某某家属对其放弃追诉或者给其补偿外逃损失费60万元。被害人家属接到信后,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提交收到的信件。2020年1月6日,王某甲到崇信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平凉市人民医院出院通知单、住院病案首页、被告人手书信件;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证人董拴狗、董拴成、王某乙、王某丙、苟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猎枪;在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口角后,用猎枪射击唐某某,致其身体损伤轻伤一级。并弃灭犯罪罪证猎枪后潜逃,而潜逃十多年之后无悔改,投递书信污辱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被害人家属选择放弃追诉或给其补偿外逃损失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对犯罪关键事实未如实供述,不属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军
检察官助理:于红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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