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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121X,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黎城县**镇**街**号,初中文化程度,装潢工人。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黎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D****3的宝骏牌630白色轿车行至黎城县水泵厂十字口时,遇见黎城县交警队民警秦某某等人在逐车查酒驾,该停车后接受酒精检测仪检测时疑似酒驾,在场执勤民警、辅警指令其停车熄火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测,此过程中该拒不听从执勤民警、辅警的指令,不计后果强行驾车闯卡逃离现场,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将民警秦某某左手拇指扭伤,造成秦某某左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协警陈某某被拖倒在地,造成陈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9年11月29日王某某到黎城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交警正在执法,仍然强行闯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江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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