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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261976********,汉族,高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静乐县******。2010年4月15日被静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5月4日被静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和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6月24日被静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和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10月26日被静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和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11月20日被静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和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4年8月28日被静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和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年12月2日被静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和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6月29 日被静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和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10月26日被静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3月24日被静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8月8日被静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均因患病戒毒所未收治;2016年5月3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静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静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静乐县******的家中,以1300元钱卖给杨某甲1克毒品, 2019年9月1日中午,王某某在其位于静乐县******的家中,以1克1300元钱卖给杨某甲0.5克毒品。2019年9月1日下午,王某某在其位于静乐县******的家中,以1300元钱卖给杨某甲1克毒品。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其家中依法搜查,现场搜出两塑料小包和六小纸包疑似海洛因。经称重,疑似毒品共净重1.8168克。2019年11月7日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件中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8月31日在静乐县****附近,被告人王某某以100元钱卖给杨某乙一小包毒品。杨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某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小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判决书1份。

4.行政处罚决定书9份。 

5.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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