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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51978********,初中文化程度,闻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现住定兴县**乡**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8年9月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2018年9月10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57********,初中文化程度,原河南省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刘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刘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5日分别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19日;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 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4、5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商谈承建闻喜**B9、B10号楼及地下车库的施工项目中,因其名下登记注册的闻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具备一级建筑资质,周某甲遂通过临汾的朋友何*向被告人刘某甲(河南省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提出借用**建筑公司一级建筑资质手续。何*从刘某甲处获取**建筑公司资审资料电子版并通过邮件形式发给了周某甲。

2015年6月15日,周某甲向**房产公司提供了加盖“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的委托书,同**房产公司签订了《**项目B9、B10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并加盖了刻有“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字样的印章。

2015年7月1日,周某甲的工程队进驻**工地施工。建设过程中,**工地所用的混凝土由运城市**混凝土有限公司闻喜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2015年8月3日,周某甲向**公司提供了加盖“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的混凝土购销合同。

经山西省绛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印文、“安阳市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印文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二、2014年,被告人刘某甲明知高**身份证系河南省安阳市公安机关颁发,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系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以更改权利人头像(即证件的本质部分)的方式伪造了高**身份证、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对外使用。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8年9月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12月19日到闻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项目相关材料、安阳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混凝土购销合同、邮箱提取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周某乙、邓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山西省绛县司法鉴定中心绛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57号、58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伪造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山西分公司印章,侵犯了该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翟同军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由定兴县公安局天宫寺派出所执行;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北辰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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