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绰号“包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巷**号**单元**室。2008年3月24日因抢劫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11年1月4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4月1日因盗窃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1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6月1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在长治市潞州区**街**队**院、马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方式先后6次向郭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海洛因,得赃款800元。
2、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在长治市潞州区**街**队附近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先后26次向李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海洛因,得赃款2065元。
3、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在长治市潞州区**街**队**院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方式先后16次向胡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海洛因,得赃款3365元。
4、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先后9次向马某乙(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海洛因,得赃款730元。
5、2019年5月20日,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蔡某甲随身携带的疑似毒品10包共计0.39克。经鉴定:编号为1#-10#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及乙酰可待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蔡某甲共向4人贩卖毒品海洛因57次,且查获其随身携带检出海洛因及乙酰可待因成分的毒品0.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收缴物品清单、称重、取样笔录、毒品称重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郭某某、胡某某、马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惠卿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10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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