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7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巷**号**。1994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退回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6月初,被害人某某某经时某某认识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以帮其购买长治市*甲厂家属院集资房为名,使用伪造的长治市*甲厂房款收据,于同年6月14日、15日,两次在长治市*甲厂工地办公室,骗取某某某购房款共20万元,后王某某失去联系。
2.2012年12月,被害人马某某经董某某认识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以帮其购买长治市*甲厂家属院集资房为名,使用伪造的长治市*甲厂房款收据,于同年12月11日、2013年6月25日,在长治市*甲厂工地办公室分三次骗取马某某购房订金、购房款共24万元。后王某某失去联系。
3.2013年1月底,被害人崔某某经董某某认识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以帮其购买长治市*甲厂家属院集资房为名,使用伪造的长治市*甲厂房款收据,于同年2月3日在崔某某办公室内骗取其2万元购房订金,后王某某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作案三起,金额共计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收据等书证;证人许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某某某、马某某、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芦李萍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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