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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上党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其亲戚是山西省公安厅的领导,能将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予以释放,取得王某某信任后,冯某某多次以正在审批办理需要送钱为由,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1800元,后个人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通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某某

检察官助理:申某某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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