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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803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子县**镇**村。2001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4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1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09年2月27日止。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案件侦查期间,因案情复杂,2019年1月29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25日,长子县公安局因发现其涉嫌绑架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0820,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长子县**镇**村。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因患****被长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和某某、程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10年至2018年,两被告人多次纠集多人或随意殴打他人,或雇凶伤人、或以取回被盗物品为借口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强行向人质近亲属索要远高于被盗物品的人民币,和还以威胁为手段,强行承揽工程, 以滋扰、摔毁物品等为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高于担保价值的人民币。二人为恶势力的纠集者,其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寻衅滋事罪

为了承揽**小学的校安工程,被告人和某某、程某某纠集多名年轻人于2010年8月18日凌晨持械到**小学建筑施工队宿舍对建筑队工人无故殴打,致工人李某乙、李某丙受伤。

2014年8月25日,李某丁在赵某某的介绍下,通过被告人和某某向韩某某借款20万元整,赵某某为此笔款的担保人,和某某为见证人,借据记载借款是22万元,其中2万元为利息,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之后为了还清此笔借款,2014年10月1日李又向和某某借款15万元,用于归还欠韩某某22万元中的尾款部分。还款时和某某在场,还清借款后,由于韩没有带李的借条,征得李同意,韩承诺将借条给了和,由和转给李。之后李因经营**厂不善,债务太多躲债而无法联系。和在找李未果的情况下采取电话恐吓、陌生人上门索要、砸毁物品等手段向赵某某要钱。从2015年5月27日至2017年1月27日索要人民币26万元。

2、绑架罪

2010年,被告人和某某的狱友王某甲受和某某雇佣在和承揽**中学的校安工程中做看护工作。一段时间后王想离开但又没要到工资。 2010年10月份的一日,王伙同段某某将和在长治**住房内的电脑偷走,欲抵工资。和在其家被盗后报案,称被盗物品价值19000元。和怀疑是王所为,施计将王骗至其在**村的家中,把其控制后对其威胁和殴打,让王交代电脑的下落。王交待盗窃的同伙和电脑的下落后,和某某纠集被告人程某某等多人共同驱车两辆控制住王某甲,让王带路到沁源县**乡**村去控制王所交代的段某某。得手后让段通知其妻把电脑送到长治火车站附近的指定地点,在拿到电脑后,和纠集的人还当着段妻的面殴打段并让段妻再给钱,之后把段、王二人又带回了被告人的家。次日段妻拿24000元至被告从家交钱赎人,和嫌少。双方较量后,段夫妻二人写下欠条5000元才放了段,随后的两三天内,段将此5000元给了被告人一方。在控制王、段二人回到和某某家后,和让王通知其父亲王某乙到场。王某乙接到王某甲电话的次日,从沁源到长治后经电话联系,由程某某从长治接其到长子和某某的住处。和向王某乙要2万元才放人。后王某乙回去沁源筹款。第三天再次到长治,把2万元给程后,由程带着王到**村后,才将王某甲领走。最终控制王某甲约70小时、控制段某某约24小时,向王、段近亲属要钱49000元。

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和某某因赌博与李某戊发生矛盾,经预谋被告人程某某从长治雇佣李某戊(另案处理)、连某某(另案处理)等约20余名年轻人于2012年3月4日凌晨由被告人和某某等人带路驱车到长子县**镇**村的郭某某家,欲打在此赌博的李某戊,期间在**村购买镐把。李某丙等20余人有人在外站场,有人持镐把闯入赌场打砸,除殴打李某戊外,将在此围观的孙某某打伤。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

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和某某采取强迫、威胁等手段,于2016年3月11日强行与山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价款为659480元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并付诸实施,2016年4月17日,又强行介绍方某某与山西**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价款为121万元的工程合作协议书并付诸实施。

5、其他违法事实

2018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和某某酒后到**村韩某甲家说事,韩某甲不在家,和与韩某乙、韩某丙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造成韩某乙、韩某丙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韩某乙之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戊、李某丁、解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王某甲、段某某、朱某某等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以及两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两被告人纠集他人到**小学持械殴打施工**,和以赵某某提供借款担保为借口,采用滋扰、损毁物品等方式强行索要远高于其担保借款的人民币,和与程共同纠集多人到赌场故意伤人并致人重伤;为取回被盗物品强行控制两名被害人并向被害人的近亲属索要远高于被盗物品价值的人民币,强行从朱处承揽工程,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和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的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判决宣判前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和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艳玲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押长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被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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