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芮检检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830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镇**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运城市公安局**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4月2日被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宁某乙,曾用名宁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镇**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运城市公安局**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运城市公安局**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4月17日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镇**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运城市公安局**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宁某丁,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镇**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运城市公安局**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宁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被告人宁某甲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整体承建**镇**园西侧连体别墅第二排,被告人宁某甲将建成后其余七栋房屋出售。自2011年起,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宁某丁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房屋排水管道使用、房产证办证费用、欠款纠纷等为由,在芮城县**开发区**园西侧、开发区区域内,滋生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形成以宁某甲为首,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9年2 月2 日18时41分许,因张某甲所居住的**园第三排管道排水一事,被告人陈某甲、宁某乙、宁某丁三人到张某甲家门口,陈某甲将张某甲家的下水管盖板砸碎,张某甲、刘某甲与三被告人发生争吵,陈某甲用手推刘某甲,并用土填塞下水管,后被告人陈某乙到场,将陈某甲拉走。当晚20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到张某甲家查看下水管损坏情况后驾驶其电动车离开时,在阎某某家旁的南北巷道遭到被告人陈某甲阻拦,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 、陈某乙、宁某丁到场共同对张某乙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持刀砍张某乙,张某乙在争夺刀具过程中倒地,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陈某甲用脚在张某乙身上乱踢,致张某乙肋骨骨折。刘某甲、张某甲接到邻居电话赶到现场,看见被告人宁某甲辱骂躺在地上的张某乙,张某甲、刘某甲先是与宁某甲理论,后被告人宁某乙、陈某甲、宁某丁、陈某乙等人到场,双方发生厮打,致宁某甲、宁某乙、陈某甲、宁某丁不同程度受伤,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宁某乙均持刀追砍张某乙、刘某甲,张某乙头部被砍伤,刘某甲头部、耳部、眼部被砍伤,后双方报警。经芮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头部创伤为轻微伤,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刘某甲体表累计创口为轻伤二级,眼球挫伤为轻微伤;宁某甲、宁某乙、陈某甲、宁某丁身体损伤均为轻微伤。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刘某甲眼睑不能闭合为轻伤二级。
2、(1)2018年6月24日,刘某甲因修理家中下水管道,担心被告人宁某甲等人闹事,前去宁某甲家打招呼,从宁某甲家出来后,被告人宁某乙从家中后门出来手持菜刀追砍刘某甲,被告人陈某乙站在一旁,张某甲及家人听到争吵声,出来与被告人宁某甲、陈某乙、宁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甲到场后持木棍追打刘某甲、张某乙等人,被邻居拉开,报警后双方到运城市公安局**分局调解处理。
(2)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宁某乙、陈某乙在被害人蒋某某家门前,陈某甲手持撬杠砸、铲蒋某某家门坡,被告人宁某甲在不远处指挥,蒋某某上前阻止,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宁某乙用砖头砸向蒋某某,将蒋某某小腿砸伤。
(3)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将蒋某某家门口下水道灌水泥,被蒋某某父亲看见并告知蒋某某,蒋某某回去与陈某甲发生争吵,陈某甲称巷道的管道是他们的,就不让别人接水管之类的话,后被告人宁某甲、陈某乙到场,双方发生了争吵,报警后调解解决。
3、2014年左右,被害人柴某某从被告人宁某甲手里购买位于**开发区**园的一处房子,并按照购房协议一次性交清了所有钱款,后被告人宁某甲以办理房产证为由向柴某某索要2000元钱,被告人宁某甲将柴某某家的水管切断,随后的两三个月柴某某一直用水桶从外拉水用。尚某甲知道后当中间人与被告人宁某甲协商,给了宁某甲2000元,被告人宁某甲答应收到钱后接通水管,但拿到钱后并没有履行承诺,被害人柴某某自己将水管接通。
4、2001年8月,被告人宁某甲、陈某甲以被害人韩某某欠款为由强行推走韩某某在陕西华阴市摩托车店里的摩托车,导致韩某某华阴摩托车店破产;同年被告人宁某甲、陈某乙到韩某某位于**高速路旁的住处,以索要欠款为由,对韩某某进行辱骂,韩某某妻子李某某不堪其辱,到地下室喝下“老鼠药”,经抢救,导致李某某嘴里至少4颗牙齿脱落;2015年6月前后,被告人陈某乙、宁某丁、宁某乙在芮城县**镇黄河滩碰上打渔的韩某某,将韩某某挡住索要欠款,被告人宁某丁对韩某某进行辱骂、殴打,韩某某被逼无奈向三人下跪,过程长达5个小时左右;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宁某甲、陈某乙在**黄河滩尚某乙船上逼迫韩某某写40余万元的欠条和每年还5000元的保证书,才让韩某某离开,过程长达8个小时左右;同时被告人陈某乙、宁某甲还逼迫韩某某告诉尚某乙在其船上吃饭、拿鱼记到韩某某账上,导致韩某某无法维持正常生计,被迫外出打工;2017年1月份,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宁某丁等人多次到**镇**村韩某某家闹事,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骑走一辆电动三轮车,被告人宁某丁将韩某某脖子抓破,被告人宁某乙要打韩某某,被人拦住,导致韩某某家人无法正常生活。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9月份左右,因为欠款纠纷,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陈某乙将被害人范某甲带至运城**公司,逼其写还款协议,并让被害人范某甲的合伙人刘某乙写担保书,后又将被害人范某甲分别带至运城**宾馆、**宾馆,逼迫其还钱,不让其离开,长达4天左右,期间被告人宁某甲三次给被害人范某甲的哥哥范某乙打电话要钱,范某乙给被告人宁某甲打1万元后宁某甲等人才让范某甲离开。2014年农历十一月初,被害人范某甲父亲病危期间,被告人宁某甲、陈某乙、宁某乙、陈某甲半夜到范某甲哥哥范某乙家闹事,逼迫范某甲还款,直到凌晨,范某乙被迫答应替范某甲还钱并写下保证书,被告人宁某甲等人才离开。
三、其他违法行为
1、2006年,阎某某从被告人宁某甲处购买了**镇**园西第二排第五栋别墅,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总房价为17.8万元,先付款15万元,余款2.8万元在宁某甲向其交付房产证时付清。后阎某某共向宁某甲支付房款17万元,因宁某甲并未按购房协议将门窗、护栏安装到位,8000元尾款一直未支付。2007年,阎某某准备装修房屋时,发现被告人陈某甲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将房屋出租,阎某某要求陈某甲腾房,遭到陈某甲拒绝。2012年,阎某某再次要求陈某甲腾房,其才搬走。后被告人宁某甲以尾款尚未结清对阎某某家断水断电、倒屎倒尿、堵门,胁迫其交钱。
2、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宁某乙、陈某乙到张某甲家中,说张某甲用了他们家下水管道,坐在客厅不走,警告张某甲当天晚上前必须处理好,如果处理不好就断了张某甲家的排水管。2018年6月22日张某甲通过其姨夫王某甲与被告人宁某甲协商此事,宁某甲提出要么重新修改管道,要么给8600元钱,王某甲提出给宁某甲5000元了事,宁某甲不同意,之后张某甲重新修改管道。
3、2018年6月23日,张某甲发现家中下水管道被堵,叫来工人维修,被告人宁某甲、陈某乙、陈某甲、宁某乙就到张某甲家,威胁张某甲不让其动下水管道,扬言要“弄死一个人”,并对修管道的工人进行威胁,称谁要是敢修管道就弄死谁,被告人陈某甲还称是其将张某甲家下水管道堵塞,并威胁张某甲,要趁其一个人的时候,翻墙进张某甲家找她,双方争执一段时间后离开。
4、2018年7月5日,张某甲看到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自己家门口往下水管道中灌水泥,遂与陈某甲等人发生争执,期间陈某甲不断威胁张某甲,称要在其一人在家时翻墙进去,被告人宁某乙不断对张某甲进行辱骂,报警后民警对陈某甲等人口头警告。
5、王某乙、王某丙分别于2007年、2011年从被告人宁某甲处购买**镇**园的房产,购房时约定房产证费用由被告人宁某甲承担。2012年,被告人宁某甲、陈某乙以办理房产证为由向王某乙、王某丙索要2000元办证费,被告人陈某乙还在巷道大骂,王某丙、王某乙为了拿到房产证,各自被迫给了宁某甲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竹刀一把;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石某某、宋某某、王某丁等26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刘某甲、韩某某等8人的陈述;5.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宁某丁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芮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宁某丁多次因房屋排水管道使用、欠款纠纷等辱骂、恐吓、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强拿硬要或损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陈某乙以索要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宁某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在当地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宁某丁均为主犯。被告人宁某甲、宁某乙、陈某乙均系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芮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永召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被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被告人宁某乙现被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宁某丁现被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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