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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翼检刑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61********,汉族,群众,个体经营翼城县**歌厅,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路**巷**号,住户籍地。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晋L****1号灰色宝来轿车从翼城县中卫一饭店到翼城县**厅,途经辛庄村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8月25日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4.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3.身份核实调查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行驶证;4.查获经过;5.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告知书;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4.12mg/100ml,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元昌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住翼城县**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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