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稷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某某市,住某某市某某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害人加某甲的儿子加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被稷山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因其以前听李某甲说过其侄子李某某有一个叫董某某的同学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便联系李某甲替其儿子加某乙说情减轻处罚。
2019年4月5日,在清明节上坟的时候李某甲将加某甲所托之事告诉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可以联系董某某。第二天,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和被害人加某甲及其妻子在稷山县南关八字口见面,见面后加某甲又将其儿子加某乙的事情详细对被告人李某某说了一遍,被告人李某某称办理此事要花三万元。当场被害人加某甲将随身携带的三万元交给了被告人李某某。一两天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向被害人加某甲索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这四万元用于其侄子结婚使用。
2019年5月8日,加某乙被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害人加某甲因不满其儿子加某乙的判决的结果遂找被告人李某某退钱,经被害人加某甲索要,被告人李某某归还被害人加某甲8500元,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又退还被害人剩余的3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薛某某情况说明、李某某工作证明、李某某党员证明、加某甲提供谅解书、加某甲提供与李某某通话文字版、邓某某提供加某乙涉嫌聚众斗殴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加某某、李某甲、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6.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加某甲辨认李某某笔录、加某甲辨认李某甲笔录、加永选辨认李某某笔录、加某甲指认给李某某钱地点;
7.电子数据:李某某与加某甲转账记录、李某某与加某某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宝荣
检察官助理:田立春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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