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刑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清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等证照的情况下,购买晋A****W号白色跃进小福星厢式货车、油桶、加油机等加油设备,从非法渠道购进柴油并销售给殷二忠、刘俊峰、王某丙等人获利。
2019年10月22日晚21时许,清某某公安局巡警在八一路方山村路口发现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晋A****W号白色货车正给一辆重型货车加油,遂对该白色货车检查并将王某甲抓获归案。当场查获约0.62吨(400升)不明油品。经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被查获不明油品为0#柴油。2019年12月13日,太原化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有限公司协助清某某公安局将查扣柴油合理处置。
经查明,被告人王某甲销售额为347432元,获利约465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微信支付记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和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等证照,非法出售柴油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诚
2020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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