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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1时44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0号红色本田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彩云度假中心门口路段,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巍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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