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镇**村**组。2018年5月11日因犯非法制造弹药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晚上,永济市**街道**村村民李某某雇佣被害人任某某驾驶铲车到永济市城东街道关圣机械厂干活,并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忙招呼。当晚21时许,任某某在驾驶铲车时发现铲车出现故障无法启动,遂站在铲车左后轮上打开机盖进行维修,并让被告人张某某在铲车驾驶室踩油门发动。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后,在未检查铲车档位的情况下,踩住油门,任某某被卷入铲车轮胎下碾压致死。经鉴定,任某某系被轮胎碾压胸部致心脏及双肺破碎,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9年9月16日,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认为事发前该装载机启动电路有故障,发动机启动困难,有人挂碰档杆使其挂入“1”档,两人配合启动发动机,一人在装载机侧面用改锥短接起动机电路,另一人在驾驶位置将油门踩下加速踏板,发动机启动后其转速迅速升高并使液力偶合器起作用,装载机起步行驶并碾压其旁边的人。
同时查明,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永济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本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婷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改锥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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