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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步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411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县,住山西省********,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2020年1月5日到曲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曲沃县公安局批准,于同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步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8月,史某某(已取保候审)、董某某(已逮捕)、步某某等人在曲沃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东面王某某家地里盗掘古墓葬,盗挖出青铜碎片若干,一件青铜鼎,一件破碎的青桐簋。

2.2016年8、9月,史某某(已取保候审)、董某某(已逮捕)、步某某等人在曲沃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东面王某某家地里盗掘古墓葬,盗挖出一件青铜鼎。

3.2016年10月份,史某某(已取保候审)、董某某(已逮捕)、步某某等人在曲沃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东面王某某家地里盗掘古墓葬,盗挖出六七件青铜器。

4.2016年11月份,史某某(已取保候审)、董某某(已逮捕)、步某某等人在曲沃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东面王某某家地里盗掘古墓葬,此次盗墓没有挖出文物。

5.2017年2、3月,史某某(已取保候审)、董某某(已逮捕)、步某某等人在曲沃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东面王某某家地里盗掘古墓葬,盗挖出青铜残片若干、一件青铜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史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参与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天马遗址)古墓葬的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桂薪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步某某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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