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8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现住**镇**村**,农民,无前科,2019年3月13日因失火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秦某甲和儿子秦某丙在安泽县**镇**村**岭岭顶南坡自家玉米地内干活, 9时左右,被告人秦某甲在地旁北侧点火烧水时,引起点火点周围3、4平米的明火,二人使用铁锹、镢头将着火处用土覆盖灭火。当日下午秦某甲独自在该块地继续干活。次日中午12时左右,村民李某某在其家门口发现**岭秦某甲家玉米地内着火,于是立即电话通知了秦某甲,被告人秦某甲立即前往现场查看火情,火势已经失控,其立即回村里组织人员救火,并叫村民报警。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3.12**失火案起火点鉴定:该案起火点为安泽县**镇**村**顶南坡秦某甲家玉米地北侧的一碳化坑,与被告人秦某甲指认的点火烧水处为同一地点。经山西晟辰林业有限公司对3.12**村火情所涉及过火面积、地类、树种、权属进行鉴定,该3.12**失火案,过火林地面积97.6598公顷,权属全部为国有良马国营林场,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6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点火处复燃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晓青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安泽县**镇**村**,联系电话1513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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