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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户籍地**:湖北省大悟县**镇**组**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晋A****T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村**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向南左转弯,与由西向东步行过路口的张某某及许某某碰撞,造成张某某、许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9月5日16时24分死亡。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许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晋生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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