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户籍地址湖南省双峰县**村**组)。2006年8月9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21982********,汉族,大专文化,**复印店经营者,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区**号楼**单元**(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街**巷**号)。2018年8月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曾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朱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事实
2017年3月至今,被告人朱某某租赁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苑**区**号楼**单元**室,在此以电话和微信的方式联系客户,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2018年8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将其抓获,并当场在其租住处查获并扣押伪造的红胶印章共计78枚(国家机关印章18枚、公司印章41枚、企业印章1枚、事业单位印章15枚);伪造的树脂印章共103枚(国家机关印章76枚、公司印章6枚、事业单位印章19枚)。
2017年5月至今,被告人曾某某先是和被告人朱某某租赁在一起,后自己租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在此以电话和微信的方式联系客户,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2018年8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将其抓获,并当场在其租住处查获并扣押伪造的红胶印章共7枚(国家机关印章3枚、公司印章3枚);伪造的树脂印章共45枚(国家机关印章25枚、公司印章5枚、事业单位印章13枚);伪造的居住证13张。
被告人朱某某、曾某某在联系到客户后,均将客户信息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并将空白的假证件拿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使用cordrow4软件进行排版、制作,将客户信息打印到伪造的证件上,同时制作电子印章,后交付给被告人朱某某、曾某某。被告人朱某某、曾某某再制作成树脂印模,加盖到伪造的证件上,后交付给客户。
2018年8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在二人共同租赁的太原市万柏林区**苑**区**号楼**单元地下室内,当场查获并扣押伪造的红胶印章共28枚(国家机关印章7枚、公司印章4枚、企业印章3枚,事业单位印章6枚);伪造的树脂印章共87枚(国家机关印章6枚、公司印章2枚、企业印章2枚,事业单位印章77枚)。
二、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事实
2017年夏天,被告人张某某使用cordrow4软件将其店内留存的一个太原市**医院集团第三医院体检表的内容,修改成其妹妹的个人信息,并在打印出的体检表上加盖伪造的太原市**医院集团第三医院体检专用章,后将加盖伪造印章的体检表交给其妹妹。2018年8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复印店将其抓获,从其皮包内查获并扣押伪造的“太原市**医院集团第三医院体检专用章”1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媛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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