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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雷某某在兴县蔚汾镇明珠广场一电线杆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大约0.1克土制海洛因,被王某某吸食。

二、2019年7月中旬到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兴县蔚汾镇森源华府小区楼道内,分7次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白某某共约0.7克土制海洛因,被白某某吸食。

三、2019年9月13日到2019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通过王某,在兴县蔚汾镇森源华府小区大门口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共约1.5克土制海洛因,被赵某某和王某共同吸食。

四、2019年9月20日到2019年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兴县蔚汾镇森源华府小区1号楼2单元1楼的楼道内,分4次,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每次约0.2克的土制海洛因,被王某吸食。

五、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雷某某在电梯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大约0.2克土制海洛因,被张某某吸食。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在兴县蔚汾镇宝山花园小区新家园超市附近,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大约0.1克土制海洛因,被张某某吸食。

六、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雷某某在兴县蔚汾镇宝山花园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窦伟军土制海洛因,被窦伟军吸食。

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多达6人26次,共计3.4克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黄色胶囊、白色块状物、锡纸等物证照片及扣押决定;

2. 书证:搜查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3.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白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缴获毒品鉴定意见及计量称重报告;

6. 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某、白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 电子数据:侦查人员搜查雷某某家中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多次向他人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明

检察官助理:张焕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兴县蔚汾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6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搜查雷某某家中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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