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罗某甲,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乡**村**组,住本村,个体经营。因盗窃罪,于2011年3月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8月12日被临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罗某甲用的身份信息在货车帮信息平台上申请了一张号码为1660111****的手机卡,同年2月8日该因为缺钱便产生了骗一车苹果卖钱的念头。后被告人罗某甲用1660111****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呢称“黄土高坡”,又用“黄土高坡”和云南大理的代办王某某(微信名为“亚伟果行”)联系问是否能代卖苹果。大理代办答应后,该就开始在“货车帮”平台上物色货物。2019年2月13日,被害人李某某有一车苹果需要从临猗县运到东北哈尔滨,让临猗县王师货运部潘某某发布承运信息。潘某某发布信息后,该在货车帮上看到潘某某发布的信息,就用“黄土高坡”微信和潘克锁****。将承运联系好后,该用手机号为1660111****的手机联系北景268 货运部的罗某乙,说有一车苹果要从临猗县运到云南大理并让罗某乙发布信息找车承运。罗某乙发布信息后该又用自己的另一个手机号为1853597**** 的手机联系罗某乙,说自己的9.6米货车可以承运。同年2月14 日,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晋M****5的9.6货车来到临猗县北辛乡,将被害人李某某发往东北哈尔滨的价值108302元的苹果运到云南大理,让大理代办王某某销售。2019年2月25日,临猗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南大理代办王某某处将所卖苹果款85008元钱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李某某对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M****5货车一辆、假驾驶证一本;2.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崇春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晋M****5货车一辆、假驾驶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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