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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晋L****5“吉利”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32线(临夏线)8公里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兰村路段时,撞到道路指示牌,致车辆损坏。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37.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 勘验笔录;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叁册。

3.《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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