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0********,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从龙口市东江街道王村阎家村出发,沿G228国道(原G206国道)龙口段由东向西行至龙口市诸由观镇试驾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7mg/100ml。
被告人邢某某系于2020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监控录像截图照片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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