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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徐州**科技有限公司K事业部负责人,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8月8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责人,住金乡县**村**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8月8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赣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老围家,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9月26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成武县**镇**村**村**号。2013年9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8月8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负责人,户籍地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庄**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徐州**科技有限公司K事业部员工,户籍地江苏省丰县**镇**号,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七里**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9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徐州**科技有限公司K事业部员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镇**庄**村**组**号,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98********,汉族,高中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村**街**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3********,汉族,高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卓尔市临河区长春**街**座**单元**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61989********,汉族,研究生文化,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平邑县**镇**村**号,住济南市高新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叶某某、王某甲、崔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卢某某、张某乙、白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邓某某、高某某、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张某甲、王某甲、高某某、朱某某、崔某某等人,制作带有“壮阳持久”、“增大增粗”、“解决阳萎早泄”等虚假宣传、虚构功效内容的“KUBO黑胡巴黑蒜油”产品虚假广告链接页面,在网络上发布,并以“免费赠送”字样,诱导公民填写、提交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张某甲、王某甲、高某某、朱某某、崔某某等人收集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以每条18至24元的价格,出售、提供给叶某某162568条。叶某某购买收受后安排被告人卢某某等人,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被告人白某某、张某乙等多个下线代理,用于电话“精准推销”。分述如下: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将从刘某甲、宋某某、张某甲、王某甲、高某某、朱某某、崔某某等人处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162568条,安排被告人卢某某发送给其销售人员。叶某某通过销售人员以每盒198元的价格,售卖价值每盒17至21元的凝胶糖果(压片糖果)“****黑蒜油”,违法所得400余万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等人,以每条19至25元不等的价格向叶某某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47106条,违法所得人民币3007180元。

2019年4月29日至7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朱某某,以每条22至24元不等的价格向叶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0959条,违法所得人民币242179元。

2019年4月8日至6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以每条18至24元的价格向叶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4503条,违法所得人民币83013元。

被告人白某某、张某乙以每条21至26元不等的价格分别从卢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9796条、14515条。

(二)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48479条非法出售给被告人邓某某,违法所得700余万元。

被告人邓某某将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销售其“***”产品,违法所得9807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马某某、李某某、刘某丙、王某乙、许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谷某某、赵某某、冯某某、韩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叶某某、邓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崔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卢某某、白某某、张某乙、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勘验笔录31份;5.电子数据一宗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叶某某、邓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崔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卢某某、白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叶某某、邓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崔某某、宋某某、张某甲、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卢某某、白某某、张某乙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叶某某、邓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崔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白某某、张某乙、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崔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卢某某、白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叶某某、邓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崔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卢某某、白某某、张某乙、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随案移送清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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