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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公刑诉〔2018〕30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需要补充完善证据,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8年11月12日至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鄄城县凤凰镇西陈庄村民张永见(已判刑)为鄄城县旧城镇北李庄女青年李某某(案发时17周岁)在鄄城县**天商务宾馆409房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张庄集村村民董某某介绍卖淫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实现,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根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鄄城县陈王街道西曹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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