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4年初,吴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家族势力大的优势,与田某某(已判刑)共谋后,由田某某出面伙同王某甲(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在郓城县**镇境内开设赌场。其间,2013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甲和王某乙(另案处理)接受吴某某指使,在赌场内协助吴某甲(已判刑)向田某某等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收取高额利息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三人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开设赌场、放贷收息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敏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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