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县**墟镇**墟**组**号,住江苏省**县**镇**公寓**排**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学**号楼**1-1。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汤某某在江苏省**县**墟镇租赁的房屋内,利用购买的散装白酒、酒瓶、瓶盖和标签等,私自伪造假冒注册商标的洋河天之蓝、梦之蓝系列白酒,面向包括聊城市东昌府区在内的全国多地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给聊城市东昌府区的韩某某141450元的假冒洋河天之蓝、梦之蓝系列白酒,销售给安徽省阜阳市**区的吕某9880元的假冒的洋河梦之蓝系列白酒,总销售额151330元,非法所得5万余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在江苏**县汤某某处购买141450元的假冒的洋河天之蓝、梦之蓝系列白酒,销售给郭某某等人,销售金额169400元,非法所得4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退还非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韩某某退还非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产品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处罚。被告人汤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永波
检察官助理:李忠卫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学**号楼1-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