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身份证号码37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号。2014年5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4年10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5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5年11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10日经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8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房**村,住滨州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1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1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州市滨城区青田办事处**村*队**村西街**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镇村**队**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房某某、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滨州市高新区青田办事处任刘赵村村民赵某甲与江苏省园林绿化个体户张某某同为高新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干土木工程,被告人高某某为张某某的合伙人。2013年3月19日,赵某甲因言语纠纷将张某某打伤,高某某为此心怀不满。同年4月6日晚18时许,高某某找到邱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闫某某在青田办事处**饭店宴请赵某甲。期间,因邱某某欲向赵某甲索要工程活干,双方发生激烈的言语冲突,因赵某甲早有准备,苏某某持菜刀与对方对峙,邱某某等人因人手不够,怕在饭店吃亏便驾车离开,到其位于**村承包的蔬菜大棚板房。邱某某又纠集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又纠集刘某某等人来到蔬菜大棚,欲报复赵某甲。苏某某电话通知赵某甲,欲与其摆场子打架。当晚21时许,高某某电话通知被害人赵某某到邱某某蔬菜大棚。赵某某到达后,向邱某某赔礼道歉,邱某某未予理睬,赵某某情绪失控,采取头撞墙等手段,张某某随即对赵某某进行辱骂,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闫某某、房某某、高某某等人见状将赵某某推出板房,在板房门口持镐把无故殴打赵某某。经鉴定,赵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被告人房某某因其村书记张某某不同意帮忙做假手续办理贷款,怀恨在心。2009年12月3日16时许,房某某纠集苏某某及邱某甲、孙某某(二人已被行政处罚)等十余人至张某某家门口,用砖块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张某某头部等处受伤住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赵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闫某某、高某某、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房某某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2020年2月12日
附:
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住滨州市滨城区青田办事处**村*队**村西街**号,联系方式1339628****;被告人房某某住滨州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21072****;
刑事卷宗四册_;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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