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镇**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为骗取钱财,虚构其可以为他人在不到场考试的情况下办理驾驶证、处理酒驾、办理增驾的事实,并虚构身份通过微信群发布,待被害人与其微信联系后,以缴纳报名费、更新资料费、走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78600元。
1、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自称“王某”,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为张某甲办理C1驾驶证增驾为B2驾驶证业务,以缴纳报名费、缴纳罚款、走账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甲7200元。
2、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在本人不到场、免于考试的情况下为段某某办理C1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财务走流水、更新资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段某某8450元。
3、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自称“王峰”,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为郑某某办理C1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代考费用、财务走账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某8000元。
4、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为王某甲办理C1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续缴剩余办理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8500元。
5、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为杨王叶办理C1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公司走账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000元。
6、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在本人免于考试的情况下为李某甲办理B2驾驶证增驾A2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的名义的骗取被害人李某甲2000元。
7、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在本人免于考试的情况下为张某乙办理C1驾驶证增驾A2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乙3000元。
8、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在本人免于考试的情况下为赵某甲办理C1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走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甲3000元。
9、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在网上为刘某丁办理C1驾驶证增驾B2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丁2000元。
10、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在不用本人到场考试的情况下为朱某某亲戚王某乙办理C1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预约考试科目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王某乙钱财5150元。
1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在网上办理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乙钱财1500元。
12、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在本人不到场考试的情况下为李某丙办理C1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丙2000元。
13、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在本人不到场考试的情况下为赵某乙对象办理C1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预约考试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乙8650元。
14、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为张某丙办理C1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财务走账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丙6500元。
15、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为蔡某某办理C1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财务走账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蔡某某6650元。
16、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虚构其可以将牛某某终身禁驾的档案消掉并重新办理C1驾驶证,以缴纳报名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牛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扣押、检查笔录及照片;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段某某、郑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已部分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
检察官助理:高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惠民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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