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党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63********,*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宁市高新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党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9********,*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宁市高新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93********,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楼**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宁市**村**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号**街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宁市**庙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四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党某甲酒后在济宁市“美丽会都KTV”与KTV工作人员陈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在济宁市**路上再次发生争执,被害人郝某某见状上前进行劝解。当晚23时30分许,党某甲通过电话邀集被告人党某乙、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党某甲、党某乙、李某某、秦某某在济宁市**路**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处对郝某某拳打脚踢,期间,党某甲对陈某某实施了辱骂和殴打。经法医鉴定,郝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其鼻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甲、党某乙、李某某、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四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缓刑一年至二年;判处党某乙、李某某、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二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天慧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党某甲:1385377****;党某乙:1505375****;李某某:1315376****;秦某某:1526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