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滕州市人,群众,农民,住滕州市**镇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鲁******三轮汽车,沿泗水县圣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泉源大道交叉路口处,将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碰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4mg/100mL,属于醉酒。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现场归案。
2020年7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超
检察官助理:张长学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潘福艳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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