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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淄博市临淄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0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6时4分许,被告人路某某无拖拉机驾驶资格驾驶转向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鲁*******号轮式拖拉机顺桓台县侯庄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桓台县**村路段,该车辆失控,驶入右侧车道将驾驶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邢某某撞至冀某某停在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鲁******号小型客车上,致被害人邢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邢某某系头面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冀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飞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临淄区**镇**村**组**号。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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