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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伊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曲阜市**镇**村**街**号。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退回曲阜市公安补充侦查,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伊某某在曲阜市五马祠街东首一无名门头房内开设游戏厅,设置捕鱼机供人赌博,并雇佣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收钱、上分、退分等。2018年1月15日20时40分许,曲阜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该游戏厅将刘某某及正在赌博的顾民、陈勇敏当场抓获,当场扣押捕鱼机6台。经曲阜市公安局认定,其中两台捕鱼机每台各有6个机位供6个人进行赌博,四台捕鱼机每台各有8个机位供8个人进行赌博,以上游戏机为44台,都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伊某某经曲阜市公安局传唤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物证;3.辨认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5.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6.证人刘某某、孙承州等人证言;7.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木红伟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伊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

2.卷宗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补查材料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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