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0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日照市**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东港区**生活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日照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6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日照市西湖镇大石头村西山非法占用林地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建设看护房和鸡棚,造成防护林地毁坏,共计3360.09平方米(约5.04亩)。其中,2013年至2016年,因建设看护房,非法占用防护林地1560平方米(约2.34亩);2019年8月,因建设鸡棚,非法占用防护林地1800.09平方米(约2.7亩)。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关于东港区西湖镇大石头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地块林地属性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日森公(刑)勘[2019]K371100S0000020191209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大石头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勘验报告等勘验笔录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破坏了环境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京娟
2020年1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生活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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