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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10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西50米处,撞上行人杨某某,致使杨某某受伤。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杨某某系轻伤一级,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6mg/100mL。经德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黄**镇**村。联系电话1770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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