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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公诉刑诉〔2018〕210号

被告人满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镇**村**号。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满某甲驾驶已报废、注销三轮汽车(载一人:伊德明)沿微山县留庄镇下土山村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道涵洞处时,由于车辆载货超高,导致货物与涵洞顶部碰撞后,货物连同坐在货物上方的伊某某坠落,伊德明当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伊德明的损伤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满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满某甲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说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2.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满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勇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微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壹宗。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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