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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初,被告人田某某在威海市文某区**镇**村自家废弃貂场内,种植罂粟1227株,后上述罂粟被民警巡逻时查获并铲除。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所种植植物为罂粟目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荣范

检察官助理:郭治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45583****;

2.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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