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夏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队**街**巷**号,拘前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粮局家属院。因涉嫌盗窃,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在夏津县双庙镇308国道北侧津兴汽配维修轮胎大全店门口,窃取王某甲的四个轮胎锅子、八个轮边壳、一个槽轮、一块铁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10元。
2、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在夏津县双庙镇308国道北侧延星汽配店外,窃取钟某某的九个轮胎锅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20元。
3、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在夏津县双庙镇308国道南侧精修摩托车店外,盗窃宋某某的“大阳”牌摩托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大阳”牌摩托三轮车价值1120元。
4、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在夏津县北外环北侧正新轮胎店外,窃取庄某某的六个轮胎锅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80元。
5、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在夏津县**道南侧佳通轮胎卡客车服务站外,窃取贾某某的五个轮胎锅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50元。
6、2019年1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在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308国道路南焕松汽配店外,窃取杨某某的七个轮胎锅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20元。
7、2019年1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在夏津县双庙镇308国道北侧黑狮轮胎店外,窃取王某乙的五个轮胎锅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00元。
8、2019年12月16日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在夏津县双庙镇308国道北侧好兄弟汽修店外,窃取孙某某的是个轮胎锅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50元。
9、2019年12月左右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在夏津县被外环北侧冬冬汽修店外,窃取徐某某的两个轮胎锅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60元。
10、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在夏津县**镇**道北侧老范流动补胎店外,窃取范某某的六个轮胎锅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80元。
11、2019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在夏津县东外环丕春汽修店外,窃取李某某的是个轮胎锅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00元。
12、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在河北省隆尧县与宁晋县交界处,窃取一辆爱玛牌踏板式二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60元。
综上,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4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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