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镇**花园**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鲁******号**牌小型客货沿单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单县**—**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锋、陈丹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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