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莱州市人,现住址兰陵县**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址兰陵县**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5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由樊某某幕后指挥,邓某某冒名“小月”、“邓燕”等作为相亲女子,朱某某冒名“朱文文”等作为邓某某的“表姐”或“姐姐”,张某某、王某某充当媒人或担保人,多次与他人进行相亲,以“订婚礼”、“彩礼”、首饰等理由骗取被马某某等人财物,价值共510000元左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6年8、9月份,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骗取兰陵县**镇**村马某某的定亲彩礼共计40000元左右。
2.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骗取江苏省沛县徐某某定亲彩礼共计40000元左右。
3.2017年7月份,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骗取兰陵县**镇袁某某给儿子的定亲彩礼共计200000元左右。
4.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骗取兰陵县**街道**村付某某的定亲彩礼共计20000元左右。
5.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骗取兰陵县**镇**村窦某某的定亲彩礼共计40000元左右。
6.2019年2月份,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骗取江苏省邳州市张某某彩礼共计29000元左右。
7.2019年2月份,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骗取江苏省沛县王某某乙的定亲彩礼56000元左右。
8.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骗取兰陵县矿坑镇李正飞定亲彩礼35000元左右。
9.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骗取兰陵县**镇李某某定亲彩礼20000元左右。
10.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骗取江苏省邳州市孟庆香定亲彩礼30000元左右。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6年前后,被告人樊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5张,分别为名为樊某某居民身份证1张(出生日期1978年1月20日,身份证号372823197801201515);名为邓某某居民身份证1张(出生日期1981年6月3日,身份证号370683198106030028);伪造名为朱某某、陈文文、张文文身份证3张(姓名朱某某,出生日期1988年3月19日,住址兰陵县长城镇朱家庄村349号,身份证号372823198803191523;姓名陈文文,出生日期1988年3月19日,住址兰陵县磨山镇松山村136号,身份证号372823198803190081;姓名张文文,出生日期1988年3月19日,住址兰陵县磨山镇松山村136号,身份证号37282319880319258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证一宗;户籍信息、购物发票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王某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张某某、王某某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琛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扣押伪造的身份证件等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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