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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邓成行邓某某,男,1969年3月1日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903018010370830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郭楼镇政通路1-131号汶上县**楼镇**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成行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邓成行邓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邓成行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DZ889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225省道汶上县草桥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邓成行邓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8日,邓成行邓某某接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邓成行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成行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茂成

检察官助理:胡坤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成行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郭楼镇政通路1-131号汶上县**楼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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