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镇**村**组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大江龙牌”电动三轮车沿临西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杜三岗村路段时,与顺行崔某某驾驶的“艺虎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崔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罗庄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主要责任。后经提取赵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立静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TEL:1866957****)。
2.卷宗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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