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3********,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现住东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3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帮刘某某办理贷款。后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刘某某身份信息在刘某某手机上申请了平安普惠、微粒贷等贷款。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刘某某手机继续帮助刘某某申请贷款时,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刘某某支付宝借呗账户中转出5400元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内,并将二人交易流水删除。刘某某在偿还贷款时发现其资金被盗,后被告人李某某为刘某某偿还贷款6858.18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支付宝转账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卿
检察官助理贺存辉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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