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部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3时30分,被告人邵某某驾驶鲁******轿车由北向南沿兖州区兴隆大道行驶至益宝生物集团公司路口,与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树平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一份。
3_.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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