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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曹X,男,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XXXXXX493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XX镇,住XXXXXX。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2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曹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韩XX、韩XX、韩XX、赵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9月份,在封某某黄陵镇集市上和黄陵镇庄呼村,被告人曹X利用封建迷信看手相、看风水、破财消灾等方式分四次骗取被害人韩XX人民币2000元、韩XX人民币1000元、赵X人民币1500元、韩XX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谅解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XX、韩XX、韩XX、赵X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X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搜查笔录:韩XX、赵X、韩XX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X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永

检察官助理:秦立乾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曹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0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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