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现住寿光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7月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6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6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6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6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7月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李某甲、马某某、胡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李某甲、马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自己提供虚假借款材料、帮助被告人王某乙提供虚假借款材料让王某乙为其顶名借款、让被告人胡某某帮助被告人赵某某提供虚假借款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三人组成个体工商户联合保证借款小组,骗取寿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5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将该款项全部使用,到期后未归还。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找到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胡某某三人,动员三人为其顶名借款,被告人王某甲分别帮助李某甲、马某某、胡某某提供虚假借款材料,并组织三人组成个体工商户联合保证借款小组,骗取寿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1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将该款项全部使用,到期后未归还。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申请借款材料、借款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李某乙、姜脉林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李某甲、马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李某甲、马某某、胡某某提供虚假借款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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