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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都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19******1018,哈萨克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新疆第四师伊宁垦区新疆农四师伊宁垦区**镇**团**连**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布查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都某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察县爱新舍里镇加油站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行人霍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霍某受伤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都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霍 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都某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都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都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依扎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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