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4〕7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乡**村**号院**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1月10日被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24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高某某(已判刑)、杨某乙(已判刑)经事先预谋,驾驶车牌号陕K****1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探杆、铁锹、斧头等作案工具,窜至富县牛武镇管头行政村马家山北山山峁,被告人杨某甲负责探墓,杨某乙负责挖土,高某某负责在古墓旁边放风、吊土。从墓葬里挖出瓦罐(灰陶盆)、铜铃(破损)、石环各一个、带钩一对。后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将高某某、杨某乙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逃离现场,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投案自首。经富县文物旅游局富文鉴发【2013】1号鉴定意见报告书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属战国时期至汉代古墓葬群;盗掘缴获的一件灰陶盆与有******片具有较为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其中灰陶盆可定为国家三级文物;被盗古墓葬群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宝成
2014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乡**村**号院**号。
2.案卷材料壹册。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4〕74号
被告人杨治国,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8022036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乡老沟村020号院2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1月10日被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24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治国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治国伙同高振强(已判刑)、杨会军(已判刑)经事先预谋,驾驶车牌号陕K62221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探杆、铁锹、斧头等作案工具,窜至富县牛武镇管头行政村马家山北山山峁,被告人杨治国负责探墓,杨会军负责挖土,高振强负责在古墓旁边放风、吊土。从墓葬里挖出瓦罐(灰陶盆)、铜铃(破损)、石环各一个、带钩一对。后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将高振强、杨会军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治国逃离现场,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治国投案自首。经富县文物旅游局富文鉴发【2013】1号鉴定意见报告书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属战国时期至汉代古墓葬群;盗掘缴获的一件灰陶盆与有文字戳记的灰陶甑残片具有较为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其中灰陶盆可定为国家三级文物;被盗古墓葬群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治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治国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宝成
2014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治国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乡老沟村020号院2号。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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